戶政職系,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和戶籍管理有關的行政工作,可以分為戶政和移民行政兩類:戶政方面,包含戶籍行政、戶籍登記、國籍行政、戶口及僑民調查、戶口統計、人口政策、人口統計、國籍變更、更改姓名、國民身分證核發及街道門牌編訂等。
移民行政:則包含國籍歸化、移民政策、移民輔導、停留、居留與定居之審理許可,尚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國審理。另外還有難民認定、庇護與安置管理。最後,則是入出國證照之查驗、許可與調查,以及違反入出國暨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與遣返等。
戶政職系的工作可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對內為一般民眾的戶政工作,對外則是關於入出境和移民的行政事務。總之,只要是和戶口管理有關的,都是戶政負責的業務。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身心障礙三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1.行政法 2.移民政策與法規(含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 3.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4.戶政法規(含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身心障礙四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1.行政法概要 ※2.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 ◎3.社會工作概要 4.民法親屬編概要 |
身心障礙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 ※1.法學大意 ※2.戶籍法規大意 |
身心障礙特考為每年4-5月舉行考試
等別 | 應考資格 |
三等 | 1.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 18 歲以上。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 | 1.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 18 歲以上。 2.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二款資格者。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五等 | 1.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2. 年滿 18 歲以上,不限學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