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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警察行政警察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介紹

自民國100年起實施一般警察特考及警察特考雙軌制度,雙軌制是指警察人力進用分為二種考試,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警察特考」;一般大學、高中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原基層警察特考),即一般警察特考與警察特考的差別僅在於考生背景是否為警校警專畢業生。

行政警察,即是負責警察一般行政事務的人員。一般縣市警察局中,因工作性質也有分內、外勤,內勤負責各項業務工作規劃、文書處理等,外勤則依勤務規劃,係從事分駐(派出)所、交通、保安、刑事偵防及其他第一線外勤工作,例如家戶訪查、巡邏、金融機構守望、值班、臨檢、備勤、治安維護工作犯罪偵防工作、交通指揮、交通稽查等交通執法工作。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主要負責警察一般的行政工作,分發至警察機關服務,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執行行政、保安、刑事、交通、外事等警察工作。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辦理,每日勤務為24小時,服勤之時間以勤4、息8為原則;勤務編配,採行3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分發單位

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警察階級與職務關係對照

階級 職務
一線三星 基層警員
一線四星 巡佐、小隊長
兩線一星 派出所所長、巡官、分局員
兩線二星 分駐所所長、警備隊隊長
兩線三星 各縣市分局副分局長、各縣市警察局各科、室主管
兩線四星 各縣市警察局督察長、各縣市分局局長、直轄市各分局副局長
粗體為107/5/29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加薪的受惠對象

107/5/29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該修正案將基層警消人員最高年功俸額提高一級,由現行的500元調升到525元,除了現職人員每月所得可增加1370元,退休後的所得每月也會增加約1600元,將從108年1月起調整。

第一年粗估約有2萬8千餘人受惠;隨後逐年增加,預估最終將有6萬6千名警消人員受惠。

除將警正四階以下人員的俸點調升外,為有利領導統御並提振警官士氣,亦將警正三階之年功俸調升至五五○俸點,與兩線一星以下員警的五二五俸點做出區隔,約有8119位警官可獲調薪。

俸點與官等詳情,請見[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時間

公務人員一般警察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一般警察特考約在每年6月舉行。

113年一般警察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3.08(五) ~ 03.18(一)
  • 初試日期:113.06.15(六) ~ 06.16(日)
  • 複試日期:113.10.10(四) ~ 10.13(日)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二、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二、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五、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考試科目

等別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體能測驗
三等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心理學
4.公共政策
◎5.行政學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四等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成績計算

  1.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3.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5.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1次為限。
  6.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一般行政警察考試:體格檢查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3.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一般警察: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一般警察:受訓

  • 三等考試錄取: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24個月。
  • 四等考試錄取: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合計18個月。

一般警察: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官等(階)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規定: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及格者,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及格者,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一般警察人員二等考試及格者,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考試等級 警察人員 公務人員
官階 官等 職等
初等考試、五等考試 四階 警佐 委任 第二職等
普通考試、四等考試 三階 第三職等
  二階 第四職等
  一階 第五職等
高考三級、三等考試 四階 警正 薦任 第六職等
高考二級、二等考試 三階 第七職等
  二階 第八職等
  一階 第九職等
  四階 警監 簡任 第十職等
  三階 第十一職等
  二階 第十二職等
  一階 第十三職等
  特階 第十四職等

薪資

官等 官階 俸級 本俸 加給
專業
加給
警勤
加給
主管
加給
超勤
津貼
警佐 一階 23,005 21,220 6,745

8,435
3,520
14,000

17000
(以最高100小時計算)
22,375
21,750
二階 21,120 -
20,495
19,870
三階 19,240 -
18,615
17,985
四階 17,360 -
16,735
16,105
15,480
14,850
14,225
警正 一階 34,290 28,120 8,190
33,350
32,410
二階 31,470 27,585

6,340

30,525
29,585
三階 28,645 27,060 4,840
27,705
26,765
四階 25,825 26,525 3,970
24,885
23,945
警監 一階 46,830 - 27,670
45,575
二階 44,320 - 24,950
43,065
三階 41,815 34740 16,170
40,560
四階 39,305 32785 11,060
38,050
36,795

警察人員薪資主要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等三種。「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一般警察人員加給分下列三種:

  1. 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2. 警勤加給:對勤務繁重程度分為三級加給之。
    警勤加給係按照「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規定支領,依勤務繁重程度分為三級,第一級給付8,435元,第二級給付7,590元,第三級給付6,745元。
  3. 超勤津貼: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外執勤或督導勤務者,加給之。
    超勤津貼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非主管者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100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一般警察人員薪資計算如下:

項目 一般警察
四等考試
一般警察
三等考試
一般警察
二等考試
官等官階 警佐三階三級 警正四階三級 警正三階三級
本俸 俸額150點
19,690
俸額245點
26,210
俸額290點
29,295
專業加給 19,505 23,230 24,060
警勤加給 6,745~8,435
超勤津貼
(以最高100小時計算)
約14,000 ~17,000
合計 59,940~64,630 69,915~74,875 74,160~78,790
※以上薪資計算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機關核算之薪資為準。

104年,內政部發布實施新「警勤加給」辦法,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加發「警察勤務繁重加給」,依工作繁重訂出六項指標,授權六都依指標自行訂出加給成數。因勤務繁重程度,雙北市最高再加一倍,支給16,870元;其他直轄市最高再加7成,支給14,340元。

試用地區 授權地方政府
依勤務核發警勤加給
勤務六項
加給指標
第一組 台北市
新北市
原支給一級8,435元,因勤務繁重程度最高再加1倍(1,6870元) 1.交通
2.治安
3.報案數
4.集會遊行
5.員警缺額
6.特勤
第二組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原支給一級8,435元,因勤務繁重程度最高再加7成(1,4340元)
※不過因為財源是地方自籌,繁重加給目前六都當中只有高雄、台南因為財政困難沒發。

一般警察人員除了上述薪資,另享公保、健保、年終獎金、考績獎金、退休金等福利制度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補助額度(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2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3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限制
結婚補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個月薪俸額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天數
差假 事假 5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每月)
病假 28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7日(每年)
婚假 14
產前假 8
娩假 42
陪產假 3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21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
休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父母 15
配偶 15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10
子女 10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5
配偶祖父母 5
配偶繼父母 5
兄弟姊妹 5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員工本人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隨時申請 員工本人
房屋貸款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一般行政警察: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試別 報名
人數
到考
人數
需用
人數
錄取
人數
錄取
標準
錄取率
113
二試     12      
一試     12      

二試     1,250      
一試     1,250      
112
二試 21 21 9 8 62.30 42.86%
一試 381 224 9 27 57.40 12.05%

二試 1,390 1,378 803 1,216 51.83 88.24%
一試 5,281 4,130 803 1,464 51.00 35.45%
111
二試 24 24 9 9 61.58 37.50%
一試 516 285 9 27 63.17 9.47%

二試 618 613 508 517 64.00 84.34%
一試 5,758 4,261 508 636 57.24 14.93%
110
二試 24 22 9 9 63.86 40.91%
一試 596 301 9 27 59.84 7.94%

二試 456 449 364 366 65.83 81.51%
一試 6,234 4,461 364 483 64.83 10.83%
109
二試 33 31 17 17 66.54 54.84%
一試 557 309 17 34 63.46 11.00%

二試 357 353 264 265 61.83 75.07%
一試 6,042 4,614 264 371 60.33 8.04%
108
二試 30 26 16 16 58.76 61.54%
一試 733 414 16 32 57.32 7.73%

二試 356 355 264 266 63.33 74.93%
一試 8,145 6,236 264 373 61.83 5.98%
107
二試 66 59 37 37 57.26 62.71%
一試 806 492 37 75 55.66 15.24%

二試 2,312 2,299 1,700 1,719 54.67 74.77%
一試 11,366 9,086 1,700 2,399 52.67 26.40%
106
二試 58 43 40 39 50.44 90.70%
一試 653 395 40 80 50.40 20.25%

二試 2,924 2,854 2,330 2,348 58.83 82.27%
一試 15,017 12,338 2,330 3,270 58.17 26.50%
105
二試 54 37 40 33 57.82 89.19%
一試 787 415 40 80 57.82 19.28%

二試 2,844 2,769 2,330 2,352 57.50 84.94%
一試 16,594 12,851 2,330 3,269 57.33 25.44%
104
二試 49 39 37 37 62.50 94.87%
一試 551 258 37 56 62.48 17.18%

二試 3,094 2,994 2,330 2,355 57.83 78.66%
一試 10,579 8,618 2,330 3,517 55.66 40.81%
103
二試 37 31 30 27 57.94 97.10%
一試 503 275 30 45 57.94 16.36%

二試 1,438 1,335 1,100 1,106 65.83 82.85%
一試 9,606 7,606 1,100 1,653 65.33 21.73%
102
二試 40 31 28 19 59.78 61.29%
一試 430 263 28 40 59.78 15.21%

二試 1,273 1,080 900 790 71.33 73.15%
一試 10,440 8,098 900 1,275 71.33 15.74%
101
二試 21 14 16 9 54.06 64.29%
一試 393 229 16 21 54.06 9.17%

二試 576 492 440 382 74.33 77.64%
一試 11,163 8,302 440 576 74.33 6.94%
100
二試 20 10 16 7 57.62 46.67%
一試 312 167 16 20 57.62 11.98%

二試 349 146 276 216 74.00 72.73%
一試 11,152 8,471 276 349 74.00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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