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考試介紹/工作內容
警專:考試介紹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簡稱警專),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為二年制專科學校。教育目標以培養具備專業智能之基層執法人員,分別設立「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及「海洋巡防科」等類科,畢業後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警專在校期間不僅可享公費(服裝費、主副食費、教材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每個月另有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發給14,190元),更有許多獎學金可供申請。畢業後如經考試通過警察特考任用,每月薪水加津貼約有五萬元,另有公務員的各項福利等。
警專:未來工作內容
警專畢業生必須參加警察特考,通過後才能分發任職。自100年起,該項考試採雙軌制,警專畢業生參加內軌之四等警察人員特考。100年改制後,應屆畢業生通過率達九成。依據招生簡章規定,畢業生須於畢業後3年內(專33期為108年6月30日前),參加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未通過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及冊報回役(專30期在校教育費用總額為40萬3312元,僅供參考,實際賠償金額應依學生本人在學期間實際享用公費金額為準)。
- 警專畢業後的服務年限規定為4年。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 自動退學者。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 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 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組別 | 科別 | 工作內容 |
|---|---|---|
| 甲組 | 刑事警察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類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訪查、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並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進行各專業警察領域發展。 |
| 交通管理 | ||
| 科技偵查 | ||
| 海洋巡防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畢業學生,經水上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海巡機關擔服海域巡防工作,其中,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 |
| 消防安全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學生,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類組考試及格後,分發全國消防機關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 |
| 乙組 | 行政警察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類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訪查、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並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進行各專業警察領域發展。 |
| 保安警察 |
警專:考試時間&資格&福利
警專:考試時間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招生約在每年5月舉行。
115學年度專科警員班第45期正期學生組招生
- 簡章公告:115年1月26日
- 報名日期:115年2月26日~3月9日
- 筆試日期:115年5月17日
- 複試日期:115年7月7日~7月10日
- 放榜日期:115年7月30日
- 招生名額:2,310人(男生2,075人、女生235人)
- 甲組:
- 交通管理科:100人(男生95人、女生5人)
- 科技偵查科:200人(男生190人、女生10人)
- 消防安全科:400人(男生356人、女生44人)
- 海洋巡防科:160人(輪機組:男生72人、女生8人、航海組:男生72人、女生8人)
- 乙組:
- 行政警察科:950人(男生815人、女生135人)
- 保安警察科:200人(男生190人、女生10人)
- 刑事警察科:200人(男生190人、女生10人)
- 甲組:
- 招生簡章:115學年度專45期招生簡章
警專:考試資格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25歲以下,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 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大學、二專在學學生可以報考,但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在學學生,不得報考。)
- 報考限制:
-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 現役軍人。
-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 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裁定或受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及勒令歇業等裁處。
- 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者,須於新生註冊入學日期前在台設籍滿8年(含以上),始得報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
-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警專福利
警專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公費部分、平安保險費公費部分、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警專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畢業後如經考試通過警察特考任用,每月薪水加津貼約有五萬元,另有公務員的各項福利等。
警專:考試科目/複試項目
警專:考試科目
| 組別 | 科別 | 考試科目 |
|---|---|---|
| 甲組 | 交通管理 |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英文 3. 物理與化學 4. 數學甲 |
| 科技偵查 | ||
| 消防安全 | ||
| 海洋巡防 | ||
| 乙組 | 行政警察 |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英文 3. 歷史與地理 4. 數學乙 |
| 保安警察 | ||
| 刑事警察 | ||
附註:
|
||
警專:警專複試項目
複試項目及標準: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體能測驗:
- 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 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5公分,女生不及140公分。
二、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儀態不佳(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等)。
- 欠缺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是否口吃或口齒不清等)。
- 欠缺工作職能所需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 欠缺基本常識與應變能力(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能力、理解、反應能力、是否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海巡工作專業觀念偏差等)。
- 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消防、海巡工作之情形。
三、體格檢查標準:
-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目 標準說明 四肢
在本校量測(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身體質量指數
(BMI)
在本校量測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血壓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辨色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視力 任一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 0.2 以上。
但雙眼矯正視力均達 1.0(含)以上者不在此限。聽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X光檢查 嚴重氣喘者。 心血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
1.複試時須繳交靜態心電圖影像(無論正常或異常,考生均應自行向體檢醫院申請) 。
2.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異常者,請於指定醫院掛號心臟內科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24小時心電圖或運動心電圖檢查確認,並請醫師依檢查結果後判定並勾選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於複試(審)當日繳交檢查報告及影像,本校依檢附資料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甲狀腺功能檢查 甲狀腺功能亢進(TSH、Free T4 檢測異常)
※甲狀腺功能檢查,請指定醫院註記TSH、Free T4 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甲狀腺功能亢進。肝功能檢查
(GOT、GPT)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2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請指定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其他 1.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2.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體格檢查應注意事項 1.本校專用體檢表,請考生事先填妥基本資料及貼3個月內1吋近照,自行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完成日數不一(約10至14日),請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除需具有檢查結果外,須蓋有指定醫院「印信」、「照片處蓋鋼印或圓戳章」、「檢查日期」、「醫師章」,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若有疑問請來電本校醫務室 (02)2230-8272。
3.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檢查不符招生簡章所定標準,勒令退學。必要時,考生應同意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本校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考生過去是否有心血管、肺結核、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病史及就醫紀錄。
4.考生體格檢查依當日現場審查結果為主。 - 凡初試合格考生,複試當日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或缺檢查結果者,體格檢查以不合格論。
- 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係於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 BMI 值未達標準者,當日重測次數至多3次為限。
- 身體質量指數(BMI),以身高、體重同1次量測值為準。
四、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 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五、成績計算
- 甲組: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與化學」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100分為滿分。
-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 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複試項目及標準:複試分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口試3項,其中任1項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詳閱下列內容規定,以維切身權益。
警專:歷屆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警專:114年~105年招生名額及報名人數
| 組別 | 科別 | 114年第四十四期 | 115年第四十五期 | |||
|---|---|---|---|---|---|---|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
| 甲組 | 男 | 交通管理 | 1,187 | 95 | 190 | |
| 科技偵查 | 190 | 190 | ||||
| 消防安全 | 356 | 356 | ||||
| 海洋巡防 | 108 | 160 | ||||
| 女 | 交通管理 | 272 | 5 | 10 | ||
| 科技偵查 | 10 | 10 | ||||
| 消防安全 | 44 | 44 | ||||
| 海洋巡防 | 12 | 16 | ||||
| 乙組 | 男 | 行政警察 | 2,825 | 910 | 815 | |
| 刑事警察 | 190 | 190 | ||||
| 保安警察 | 190 | 190 | ||||
| 女 | 行政警察 | 1,124 | 140 | 135 | ||
| 刑事警察 | 10 | 10 | ||||
| 保安警察 | 10 | 10 | ||||
| 合計 | 5,408 | 2,270 | 2,310 | |||
警專:113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 113年第四十三期 | ||||||
|---|---|---|---|---|---|---|
| 組別 | 科別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初試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
| 甲組 | 男 | 刑事警察 | 1,355 | 190 | 203 | 31.50% |
| 交通管理 | 95 | |||||
| 科技偵查 | 190 | |||||
| 消防安全 | 134 | |||||
| 海洋巡防 | 108 | |||||
| 女 | 刑事警察 | 286 | 10 | 291.75 | 58.66% | |
| 交通管理 | 5 | |||||
| 科技偵查 | 10 | |||||
| 消防安全 | 16 | |||||
| 海洋巡防 | 12 | |||||
| 乙組 | 男 | 行政警察 | 2,455 | 1100 | 213 | 52.54% |
| 女 | 行政警察 | 819 | 150 | 285 | 51.02% | |
| 合計 | 4,915 | 2,020 | 48.43% | |||
警專:112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 112年第四十二期 | ||||||
|---|---|---|---|---|---|---|
| 組別 | 科別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初試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
| 甲組 | 男 | 刑事警察 | 1,355 | 152 | 201.75 | 45.90% |
| 交通管理 | 76 | |||||
| 科技偵查 | 152 | |||||
| 消防安全 | 134 | |||||
| 海洋巡防 | 108 | |||||
| 女 | 刑事警察 | 341 | 8 | 281.25 | 14.08% | |
| 交通管理 | 4 | |||||
| 科技偵查 | 8 | |||||
| 消防安全 | 16 | |||||
| 海洋巡防 | 12 | |||||
| 乙組 | 男 | 行政警察 | 2,659 | 880 | 242.00 | 33.10% |
| 女 | 行政警察 | 932 | 120 | 303.75 | 12.88% | |
| 合計 | 5,287 | 1,670 | 31.58% | |||
警專:111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 111年第四十一期 | ||||||
|---|---|---|---|---|---|---|
| 組別 | 科別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初試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
| 甲組 | 男 | 刑事警察 | 1,508 | 76 | 284.25 | 31.17% |
| 交通管理 | 76 | |||||
| 科技偵查 | 76 | |||||
| 消防安全 | 134 | |||||
| 海洋巡防 | 108 | |||||
| 女 | 刑事警察 | 320 | 4 | 350.5 | 12.50% | |
| 交通管理 | 4 | |||||
| 科技偵查 | 4 | |||||
| 消防安全 | 16 | |||||
| 海洋巡防 | 12 | |||||
| 乙組 | 男 | 行政警察 | 3,107 | 838 | 322.5 | 26.97% |
| 女 | 行政警察 | 915 | 107 | 373.5 | 11.69% | |
| 合計 | 5,850 | 1,455 | 24.87% | |||
警專:110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 110年第四十期 | ||||||
|---|---|---|---|---|---|---|
| 組別 | 科別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初試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
| 甲組 | 男 | 刑事警察 | 1,791 | 66 | 292.5 | 24.56% |
| 交通管理 | 66 | |||||
| 科技偵查 | 66 | |||||
| 消防安全 | 134 | |||||
| 海洋巡防 | 108 | |||||
| 女 | 刑事警察 | 372 | 4 | 371.75 | 10.75% | |
| 交通管理 | 4 | |||||
| 科技偵查 | 4 | |||||
| 消防安全 | 16 | |||||
| 海洋巡防 | 12 | |||||
| 乙組 | 男 | 行政警察 | 3,536 | 567 | 375.25 | 16.04% |
| 女 | 行政警察 | 1,091 | 73 | 425.5 | 6.69% | |
| 合計 | 6,790 | 1,120 | 16.94% | |||
警專:考試特殊問題Q&A
甲組、乙組有何不同?報考時如何選擇?
- 甲組招生:考試科目為「國文(含作文)」、「英文」、「物理與化學」及「數學(甲組)」等4科。
- 交通管理科及科技偵查科學生: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
- 消防安全科學生: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任職。
- 海洋巡防科學生: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發任職。
- 乙組招生: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及保安警察科學生,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考試科目為「國文(含作文)」、「英文」、「歷史與地理」及「數學(乙組)」等4科。
- 報考時依據高中所學或興趣選擇,僅可擇 1 組別報考(考科不同),不可同時報考2個組別。選擇組別後,考生依組別再選填科別進行志願排序,不得跨組別選志願(詳簡章規定)。
有關「退伍軍人報考」
- 退伍軍人加分依據教育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因服役及退伍時間不同,加分額度在 5% 至 25% 之間 ( 替代役亦享有加分優待 ) 。曾加分優待錄取各校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此項加分優待。
- 現役軍人不得報考,惟 103 年 8 月 10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有關「特殊專長考生」
依警專之「本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規定,應具備下列入學資格、條件之一者:
- 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 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 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 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 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 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 筆試成績不得低於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 申請書請向警專訓導處教練組索取或在警專網站訓導處教練組網頁下載 )
其他特殊問題請洽警專各相關單位
- 考場查詢:訓導處訓育組 (02)22300763
- 體能測驗:訓導處教練組 (02)22300702
- 體格檢查:醫務室 (02)22308272
- 身家調查:訓導處輔導組 (02)22393717
- 口試:訓導處訓育組 (02)22300763
- 招生電話專線為 (02)22396161 、 (02)22396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