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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9/18)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誠徵約用護理師(職業安全護理師)(詳細請點閱)

護理師徵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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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誠徵約用護理師(職業安全護理師)

  • 職務名稱:環安組 約用護理師(職業護理師)
  • 人  數:正取1人;擇優備取。
  • 性  別:不拘
  • 待  遇:依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三辦理。護理師執照(學士學歷) 280 薪點(新台幣 37,044元/月),年終獎金另計。(基本條件為學士畢業) 。
  • 工作內容:
    1.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事項。
    2. 執行四大計畫(人因性危害、母性健康保護、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推動及追蹤管理。
    3. 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4. 協助雇主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5. 其他主管交辦事宜。
  • 報名方式:
    1. 需要更進一步瞭解本校徵才資訊請參閱「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http://psla.nkuht.edu.tw/p/412-1015-280.php?Lang=zh-tw)
    2. 請先至本校全球資訊網→行政單位→人事室→人事表格→任免遷調→下載【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3. 請檢送(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及同意書(需親簽)。(2)前項甄選報名表(現職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請填甄選遷調報名表)。(3)履歷表及簡要自傳並附上近照一張。(4)畢業證書影本。(5)有關證照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以電子PDF檔寄送至本校人事室信箱([email protected]),副本寄送用人單位助理信箱(p0103 @mail.nkuht.edu.tw),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環安組 職業護理師 」。
    4. 聯絡人:劉小姐,電話:07-8060505轉15602。
    5. 截止收件期限:114年 9月30日止(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6. 經初審合格者,用人單位擇優通知參加甄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 報名資格:
    1. 基本資格及所需能力:
      1. 配合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三及職務等級表(表五護理師)職務,學歷需學士畢業,依公告求才標準所需學歷敘薪。(應徵時須已取得同等學歷,國外學歷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2. 具Word、Excel等基本電腦能力。(須測驗)
      3. 基本公文撰寫能力。(須測驗)
      4. 負責盡職,品行端正。(必列項目)
      5. 優先考慮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必列項目)
      6.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3. 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者。
        4. 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
    2. 專業能力及條件:(由用人單位依職缺填寫)
      1. 需具護理師證照。
      2. 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
      3. 醫院臨床護理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
    3. 本件求才歡迎校內校務基金工作人員有意願接受工作挑戰者報名參加公開甄選。
    4. 報名時須檢附以上證件影本,經面試錄取後查驗正本無誤並試用期三個月,完成徵聘程序後,成績合格者後,始得正式僱用。
  • 備註說明:
    1. 預定報到日期:114年10月27日。
    2. 甄試方式:視報名人數擇優通知參與甄試,專業能力測驗30%、主管面試70%,取最優前1至3名由校長面試後圈定約用人選。(甄試方式請依業務需求自行選定,但須保留一項面試以外測驗)
    3.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00(一般工作時間)
    4. 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新進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具下列職務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於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檢具服務證明文件申請提敘薪級,經本校審議評估小組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得追溯自到職日起改敘:
      1. 曾在國內之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校務基金進用之工作人員。
      2. 曾在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校級計畫項下專任助理;教師專案計畫自行進用之專任助理,不予採計。
      前項採計之職前年資,每滿二年始得提敘八薪點,至多採計四年,提敘十六薪點,每項職務應達二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含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離職證明書等),不同機關(構)、學校之畸零年資不予併計。前開年資認定,應由用人單位善盡說明及查核之責。
    5. 本求才詳細資訊公告於「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104求職徵才平台。

考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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