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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109年原住民族特考者毋須出具族語認證證明

106年6月1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語發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該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特考),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以下簡稱族語認證);此規定自109年6月15日後始得實施。

按國家考試之法定程序,係於考試公告日開始,考試之舉辦,舉凡報名與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等,均以考試公告日之有效法規為據。依本部109年度國家考試期日計畫,109年原住民族特考預定於109年5月中下旬為考試公告,並於109年6月2日至6月11日報名。依此,109年公告舉辦原住民族特考時,語發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尚未開始實施。基此,報考109年原住民族特考者毋須出具族語認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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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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