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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選特四字第1141501113號
主旨:公告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
公告事項: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及公職獸醫師2類科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5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5分。

二、本考試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客語溝通能力(包括理解、表達能力):50分;(二)華文轉譯客語:30分;(三)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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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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