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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花蓮縣衛生局9所衛生所護理師甄選

  • 甄選職稱及職務列等:護理師、師(三)級
  • 甄選名額及工作地點:各職缺衛生所正取、備取名額如下表,本次甄選依各職缺衛生所分流報名、甄選,報名人員僅可擇一衛生所應徵報名,一經擇定報名不得變更;凡重複報名2所以上(含2所)者或報名後要求修改者,視同棄權。
    項次 職缺機關(工作地點) 名額 備註
    1 花蓮市衛生所 正取2名、備取4名 報名人員僅可擇1衛生所應徵報名,一經擇定報名不得變更;凡重複報名2所以上(含2所)者或報名後要求修改者,視同棄權。
    2 新城鄉衛生所 正取1名、備取2名
    3 壽豐鄉衛生所 正取1名、備取2名
    4 鳳林鎮衛生所 正取1名、備取2名
    5 光復鄉衛生所 正取2名、備取4名
    6 瑞穗鄉衛生所 正取2名、備取4名
    7 玉里鎮衛生所 正取2名、備取4名
    8 秀林鄉衛生所 正取3名、備取6名
    9 卓溪鄉衛生所 正取1名、備取2名
  • 工作內容:衛生所公共衛生、社區衛生護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 資格條件:
    1. 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者。
    2. 具3年以上地區醫院層級以上之醫療機關(構)(不含診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臨床護理經驗。(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者,年資採計至114年8月31日止)。
    3.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一、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未受公懲會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4. 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及協調溝通能力,並能配合加班者尤佳。
  • 報名時間及方式:
    1. 報名時間:自114年8月8日(星期五)起至8月20日(星期三)止。
    2. 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報名期限內檢齊相關報名文件,掛號郵寄:970018花蓮市新興路200號,花蓮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上註明:【應徵114年花蓮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護理師職務及白天可以聯絡到本人之電話、手機】;或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檢齊相關報名文件親送至本局人事室完成報名手續。
    3. 如原任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4. 如經錄用,應於原分發佔缺任用之衛生所服務3年以上,始得於本局與所屬各衛所間相互遷調或轉調他機關。
    5. 聯絡電話:03-8227141(分機281陳科員),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及下午1:30~5:30來電。
  • 甄選方式:
    1. 請依上述規定報名,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及完整上傳並繳交前述資料,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辦理面試(含實作),甄選面試名單採電子郵件通知,並同步將面試名單、時間及地點公告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公開徵才」區(https://www.hl.gov.tw)、花蓮縣衛生局「徵才專區」(https://www.hlshb.gov.tw);請應徵人員自行留意電子郵件信箱或至網站查詢面試時間及地點,本局不再電話或書面通知,又面試未到者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至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
    3. 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予以從缺。另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4. 本次遴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依甄選結果,由花蓮縣政府核定錄取,並由花蓮縣衛生局分配服務單位。
  • 執業登記規定:報考本次護理師甄選者,經錄取發派後,於實際到職日前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倘因執業登記資格未符合致無法辦理執業登記,則視同喪失錄取資格。於任用後發現,即撤銷任用,並需自負法律責任。
  • 簡章:114年花蓮縣衛生局所屬9所衛生所師(三)級護理師聯合公開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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