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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徵約用護理師

  • 徵才機關:國立臺北大學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職系:無
  • 正取:1
  •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114/12/18~115/01/16
  •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2.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3. 具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優先(若具學校衛生工作背景者尤佳)
  • 工作項目:
    1. 教職員生緊急傷病處理與衛生保健工作
    2. 衛生保健行政工作
    3. 協助學校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執行
    4. 健康中心職務工作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聯絡方式:
    • 薪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學士學歷第一年3萬6千300元起薪。
    • 工作時間:8:00-17:00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 採通訊報名方式:
        1. 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相關專業證照或經歷證件等資料影本
        5.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成冊,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5點送達本校,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約聘護理師」,逾期不予受理。
        6. 甄選方式:書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
      2. 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將個別通知,本職缺正取1名,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3. 其他事項: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3. 連絡電話:(02)8674-1111轉分機66256 衛生保健組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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