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護理師徵才資訊

好課推薦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徵約用護理師

  • 徵才機關: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職系:無
  • 正取:1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115/01/19~115/01/30
  •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含)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護理師證書、護理師執業執照。
    3. 具備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證書尤佳,或願意配合學校參訓並於到職後3個月內取得證書者。
    4. 曾任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工作年資2年(含)以上。
    5. 持有ACLS、ETTC、EMT-1或BLS等其中一項急救專業證照。
    6. 具公文書寫、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7. 具健康相關研究所(碩士)學歷、加護病房或急診工作經驗、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曾撰寫申請公部門計劃經驗及其他相關證照(如健康促進管理師證照、英語檢定證明等)尤佳。
    8.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7.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未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
  • 工作項目:
    1.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策劃及實施勞工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
    2.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急救通報及緊急處置之協助。
    3. 新進勞工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4.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之特殊健康檢查與分級健康管理。
    5. 辦理特約職醫之簽約及臨場訪視服務相關事宜。
    6. 辦理本校母性健康保護、人因性危害、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等四大預防計畫(含危害預防及溝通教育訓練)。
    7. 本校急救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主管交辦相關之事務。
  • 工作地址:10632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 聯絡方式:
    1. 薪資: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行政組員」職級265薪級 (新臺幣36,860元)起薪及專業加給6000元,任職滿一年以上,視工作績效專業加給調升至8000元。
    2. 應備文件:
      1. 意者請備齊文件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五)前以郵件送達。(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且不接受補件。
      2. 文件請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總務處環安組 (註明:應徵職護)
      3. 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各項表格文件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並依以下順序排列裝訂。
        1. 報名表(如附件1),本檔案請於115年1月30日(五)前寄送電子郵件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2. 身分證明文件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4. 護理師證書、護理師執業執照、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5.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證書
        6. 急救專業證照
        7. 服務經歷證明
        8. 其他與本案相關有利審查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件
        9.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2)
        10. 應徵人員須繳交親自簽署之『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詳下方附件檔),未繳交者不得參與甄選。
    3. 初審(資格審查)及複審(面試) 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複審,未獲通知複審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4.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正取人員棄權時,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 5 個月(自徵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5. 本甄選公告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6. 聯絡電話:02-2732-1104轉82270 潘淑華組長。

考情來源

 

您可能還會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