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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8/31) 115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師及營養師聯合甄選簡章(詳細請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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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師及營養師聯合甄選簡章

  • 現場報名:
    • 時間:115年9月17日(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
    • 地點: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民小學
  • 初試(筆試):
    • 時間:115年10月4日(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
    • 地點:高雄市立鳳西國民中學
    • 考試項目:
      1. 綜合護理(佔20%):50題(含內科、外科、產科、兒科、精神科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2. 學校衛生護理學(佔20%):50題。
  • 複試人員名單公告:
    • 時間:115年10月9日(五)下午2時
    • 地點:公告高雄市立鳳西國民中學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 複試:
    • 時間:115年10月11日(日)上午7時30分
    • 地點:高雄市立福山國中
    • 考試項目:
      1. 資訊能力實作(佔10%):Excel、Word等;作業系統:Windows11;環境設定:office2024;輸入以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合法授權之輸入法軟體(請於複試報到時提供證明,以供查驗),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2. 口試(佔20%):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時間以6分鐘為原則。
      3. 術科(佔30%):CPR及情境判斷操作,時間以6分鐘為原則。
  • 公布總成績排名及正、備取人員名單:
    • 時間:115年10月13日(二)下午6時前
    • 地點:公告高雄市立鳳西國民中學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 護理師:
    1. 級別:師(三)級
    2. 甄選員額暨學校所在地址
      序號 學校 缺額
      合計 參加
      複試
      名額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1 高雄市立林園高級中學 1 15 60 15 30
      2 高雄市立文山高級中學 1
      3 高雄市立福山國民中學 1
      4 高雄市立鳳西國民中學 1
      5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1
      6 高雄市立南隆國民中學 1
      7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民小學 1
      8 高雄市楠梓區楠陽國民小學 1
      9 高雄市小港區桂林國民小學 1
      10 高雄市鳳山區五福國民小學 1
      11 高雄市橋頭區仕隆國民小學 1
      12 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國民小學 1
      13 高雄市杉林區新庄國民小學 1
      14 高雄市六龜區新發國民小學 1
      15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權國民小學
      (原住民地區學校)
      1
  • 工作內容:
    1.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2. 配合《學校衛生法》之規定,執行健康中心業務,並進行健康中心衛生保健器材及醫療藥品之管理。
    3. 健康管理相關計畫之擬訂、健康檢查作業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及其健康資料紀錄、管理、統計、呈報等事宜。
    4. 辦理緊急傷病救護、預防宣導及其急救教育訓練之教學、諮詢、聯繫與監測事宜。
    5. 配合辦理傳染病防疫及監控,以及其他健康促進議題之推展、教學與活動。
    6. 其他學校衛生相關事項。
  • 資格條件:
    • 個別條件:
      1.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 曾任或現任下列全時專任護理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1. 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
        2. 衛生所或公立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
        3. 公私立學校。
      3. 護理工作認定:
        1. 職稱為護理師、護士或護理官,均屬從事護理工作。
        2. 其他職稱或稱謂(含護理教師或其他護理臨床教學工作者),提出之相關證明書上須註明「從事護理臨床工作」字樣。
    • 共同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4. 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5. 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6. 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之情形
      7. 全時專任之定義節錄自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8. 因涉及基本報名資格條件認定,報名時倘未攜帶護理師或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年資相關服務證明書「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
  • 附件:115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師及營養師聯合甄選簡章.pdf

考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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